广州大学内部以上文件资料销毁办法暂行规定
为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市涉密载体销毁工作的通知》(穗密局[2016]17号)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凡学校下发的上级或学校印制的内部以上文件、资料,均应按规定进行销毁。
二、销毁保密文件、资料范围:
1.内部以上的文件、资料、刊物、会议记录等;
2.个人记有保密内容的磁盘、U盘、保密手册、笔记本等;
3.内部以上未对外公开的文件、资料、领导讲话等;
4.自拟、自制具有保密内容文件、资料的素材、手稿;
5.内部以上复印文件、资料等;
6.其他有保密价值的材料、载体等。
三、需要销毁的内部以上文件、资料、讲义、图表等,履行登记、造册、审批后,统一送学校机要保密办按要求粉碎,再送到市国家保密局密纸销毁中心指定造纸厂化浆销毁。个人不得擅自处理、销毁,严禁作为废品出售。
四、违反本规定,将按照《保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建议办法》对单位领导及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失、泄密事件,将按照《保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广州大学党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
二0一九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