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密级文件阅文规定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文件的作用,同时保证国家秘密文件阅读、传达、借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按照国家秘密文件和中央文件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加强保密意识,严守国家秘密。
第三条 文件传阅程序:按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先阅和急用先阅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校领导阅批国家秘密文件和中央文件应在机要保密室或办公室,当天阅示,当天退还,不抽留或横传文件;各部门主要领导以及各学院党政领导应在接到阅文通知后及时到机要保密室阅读文件。
第五条 阅读、传达、借用国家秘密文件,应严格遵照秘密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秘密文件、中央文件、秘密材料原则上不外借、不摘抄、不复印和不扩大传达范围。确因工作需要借用、摘抄或复印的,必须按照国家秘密文件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摘抄秘密文件的笔记本或复印件按原件密级要求管理,用后及时退回保密室。秘密文件、中央文件和秘密材料上班时借,下班时还。严禁将秘密文件、中央文件、秘密资料带回私人住宅或公共场所阅办。不得将秘密文件、中央文件、秘密材料横传他人。
第六条 绝命文件和密码电报一律不得摘抄或复印。
第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广州大学党委保密委员会
二0一八年九月一日